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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评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条 为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信用办〔2016〕
4号)、《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6〕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的信用评定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杭州市气象局组织实施。
*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以及适当的加分项目等方面划分为三个等级,档次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B级和C级。
第五条 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详见附件2),90分及以上为A级,80(含)-89分为B级,60(含)-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则不予评级。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并按资质证等级和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防雷技术服务。
第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一定实力,包括业务规模、盈利状况、办公条件、连续获得信用等级年限等。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年限、检测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 人员管理规范,岗位设置明确,专业结构合理,具备相应人员资质要求,具备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有相应的注册、聘用手续。
第十条 防雷技术服务开展具有一定业绩,包括业务收入、检测项目数以及单个检测项目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含)或检测费超过5万元(含)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仪器管理、档案管理等,技术规范标准现行有效、文件受控。
第十二条 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设计科学、合理,覆盖全数检测要素,填写规范,结论无误,签字、盖章齐全。差错率低,检测项目通过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 主动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第三方回访,全年回访完成,及时对不满意用户进行回访并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杭州市气象局报送相关情况。市气象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开展第三方防雷技术服务质量抽查。
第十四条 无投诉申诉,或有用户投诉的,经有关部门核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过错;在服务周期内服务对象受检防雷建筑物与设备未遭雷击,或受检防雷建筑物与设备遭雷击,但经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与防雷技术服务本身无关联。
第十五条 公平竞争,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防雷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 按照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积*配合、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依据自身情况确定拟申报的信用等级,提交《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
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每年12月10日前评定一*。
第十八条 市气象局减灾与法规处对提交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书面结论并给予退回。发现申报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的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单位,由市气象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逐项检查评分后计算总分,并提出初评意见,市气象局派员全程监督。现场评审若发现虚假或严重失实报告的,取消评审资格。受评单位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
*二十条 评定结论通过“杭州市气象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杭州市气象局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向社会公布并通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二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1.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2.向*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企业荣誉;
3.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选结果的情况。
*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信用等级每年评审一*。
*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考评期内存在以下情况的,杭州市气象局有权对其信用等级作出暂停、降级或不得升级、甚至取消信用证书等处理。
1.未建立防雷技术服务档案;
2.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
3.存在不良行为被气象、技术监督等部门通报;
4.被技术监督部门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5.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
6.拒不接受、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
7.被气象部门列入防雷技术服务“黑名单”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条 对于晋级或降级处理的单位,杭州市气象局将及时公告并换发相应等级信用证书。
*二十五条 对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会员,杭州市气象局将建议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等工作中,对其信用等级情况给予重视。
*二十六条 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在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一)因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被气象主管机构查实的;
(二)被气象主管机构吊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三)因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被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重大防雷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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